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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开学季,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家
长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让孩子安全回家

  新学期开始,学生们陆续回归校园,继续徜徉在知识的海洋中。即使这样,家长们依旧不放心孩子的人身安全问题。那么,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托管)机构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究竟该谁来承担责任?别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你或许有些收获。

  一、玩弹笔游戏受伤

  学校等各方均需担责

  7岁的陈晨(化名)刚踏入小学校门没几个月,就在和同学一起玩弹笔游戏的时候,被铅笔戳入右眼,医院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低下,且眼球上留存铅笔屑,经鉴定相当于十级伤残。父母悲痛之余,将与陈晨一起玩耍的同学小林以及学校告上法庭。

  被告小林称,是陈晨邀请自己参加玩弹笔游戏,而在弹笔之前,他还特意叮嘱陈晨注意安全,但陈晨仍然低头看着他弹笔,因此铅笔才会弹入陈晨的右眼。校方辩称,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且事发时安排有老师在走廊巡视,事发后老师也将陈晨带到医务室进行过简单及时处理,学校已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巡视,但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管教义务。事发时小陈等学生仅7周岁,活泼好动,老师应当尽量在教室内巡视,预防伤害事件发生。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小林、校方与小陈各自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

  法官表示,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同学间”侵权是校园伤害的主要形态,一方面,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不当责任,另一方面,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要求学校等机构要承担更多更高的管理保护责任。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学校通常难辞其咎。

  二、托管所小学生玩耍受伤

  开办者有监护责任担责90%

  市民朱某未办理工商登记在家中开办托管所,在中午将放学的小学生接到托管所并为小学生提供午饭,饭后安排活动或者休息,下午上课前再将小学生送至学校上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沈某将正在上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小宇(化名)交给朱某托管,并交了费用2300元。一天,小宇饭后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到楼下玩耍不小心摔伤,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共支出医疗费10294.1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宇的监护人沈某委托被告朱某负责小宇中午放学和下午上学的接送和午饭,故原告小宇的监护人沈某和被告朱某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通过这种委托关系,原告小宇的监护人沈某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部分监护责任在一定时段转移给了被告朱某。此时,被告朱某便须承担作为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小宇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受伤,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属于严重失职,最终判定被告朱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本案中,被告朱某作为原告小宇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保护原告小宇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原告小宇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小宇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受伤,朱某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跑着去厕所途中被绊倒

  原告自担八成责任

  重庆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化名)午休时间跑步入厕,被告小鸿(化名)当时趴在走廊栏杆上,面向操场背对教室向操场观望,同时右脚向后用脚尖重复做点地动作,小宇跑动过程中不慎碰到小鸿的脚,后倒地受伤。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学校称日常注重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施救,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认为,原告摔伤是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调查核实,该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并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发后及时联系学生家长,查看伤情。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外,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生,故被告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在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合理,也有失公平。

  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无过错,事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应自担80%的损失。

  在开学之际,区法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校园伤害发生之后,学校被起诉的几率很高,据相关调研统计,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只不过轻重不同而已。但是,也应该明确,学校并非“背锅侠”,倘若校方完全没有过错,亦不应对其提出过多“无理要求”。

  与此同时,区法院法官建议,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教授一些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学校也应担起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更加用心细心,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

编辑:官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