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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政策减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水气的成本

  本报讯(记者谭臻)3月25日,记者从区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我区正式出台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据介绍,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区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其电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4月1日至6月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同时,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各项政策,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红利。

  我区城市及乡镇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供水企业在计收其水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我区城市及乡镇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由2.308元/立方米下调为2.074元/立方米;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418元/立方米下调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2元kg下调为4.68元/kg)。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编辑:魏国炜